2024年度上海銀行信用卡 - 紅利享宴回饋計劃活動辦法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以下稱『上海銀行』/『本行』)為回饋信用卡持卡人,特別推出紅利享宴回饋計劃活動(以下稱『本活動』),提供持卡人以信用卡消費所累積之紅利點數折換紅利點數品項(下稱紅利品項或紅利商品)(包含但不限於商品/服務/兌換、消費折抵、點數轉換等)或參加上海銀行針對紅利點數所舉辦之各種專案活動(以下稱「特別專案」)。本活動辦法如下,所有參加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參加資格
    1. 上海銀行發行以紅利點數為回饋方式之各類信用卡持卡人(除另有指明外,以下所指「持卡人」均含正、附卡持卡人及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持卡人)持卡消費,除不列入紅利點數之項目外,消費金額均得累積紅利點數。
    2. 信用卡正卡及附卡之紅利點數將合併計算,以正卡為歸戶,所取得之紅利點數計入正卡持卡人名下。倘正卡持卡人同時持有一張以上之上海銀行信用卡正卡,其所有信用卡消費所累積之紅利點數亦將合併計算。法人卡及公司戶商務卡,則以法人/公司為歸戶,其被授權使用人所取得之紅利點數,計入所屬法人/公司名下。除特別專案或另有約定外,由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法人/公司行使折換之權利。
    3. 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法人/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持卡人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且其所累積之紅利點數即失其效力,申請折換紅利品項後發生該等情事者,上海銀行可立即停止/取消折換:
      • 全部信用卡正卡被停用或取消。
      • 申請停用全戶信用卡。
      • 申請折換當時所歸戶之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公司有遲延繳款或未繳付帳單上所載之最低應繳款。
      • 持卡人有違反上海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本活動辦法之情事。
      倘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法人/公司僅申請停用部分信用卡者,該停用信用卡歸戶下之附卡持卡人或被授權使用之持卡人亦喪失參加本活動之權利。
  2. 商品折換之有效期間
    本活動所有紅利品項之折換有效期間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3. 紅利點數累積方式
    1. 持卡人使用上海銀行信用卡簽帳,單筆消費金額每滿NT$20即可得積點一點(以下稱「紅利點數」),未滿NT$20金額者,不計之。
    2. 持卡人將刷卡買受之商品或服務退還或因帳款有爭議或因其他原因而獲退款者,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紅利點數,上海銀行得逕依該款項比例扣除。
    3. 除有計算錯誤外,紅利點數以上海銀行每月對帳單上所載之累積點數為準。
  4. 不列入紅利點數之項目
    排除項目同本行官網公告之紅利點數/現金回饋消費排除項目
  5. 紅利點數性質
    紅利點數不具任何金錢價值,除紅利點數已達折換紅利金項目之數額並經折換完成或符合特別專案之規定外,持卡人不得請求將紅利點數折算成現金或為其他給付。
  6. 折換方式及標準
    1. 商品或服務之折換或換購依各通路提供之兌換方式完成,相關兌換說明請依本行網站公告。
    2. 持卡人行使折換權利時得以折換或換購之項目包括:
      • 紅利點數折換之免費商品(含服務,以下同)
      • 紅利點數+自付額換購
    3. 持卡人於使用點數折換紅利品項時,即視為同意上海銀行及提供該商品之廠商為處理發貨程序蒐集、處理及利用持卡人之個人資料,以供寄送商品之用。
    4. 紅利專屬網站「紅利兌換商城」兌換規範:
      持卡人於該紅利商城進行紅利折換/換購即視同同意該商城之享宴樂點商城使用條款及隱私權說明、折換/換購說明及配送流程以及服務條款。
  7. 紅利積點轉讓特別約定
    1. 紅利積點轉讓(下稱本項申請)之轉出申請人及轉出受讓人均需為上海銀行信用卡之正卡持卡人。
    2. 轉出申請人及轉出受讓人應均無「壹、參加資格」第3項各款所列任一情形。
    3. 每一轉出申請人及轉出受讓人每年轉出或受讓點數之次數合計以2次為限。每次申請移轉點數至少為1000點或1000點之整數倍數。
    4. 本項申請一經上海銀行完成移轉作業後,恕無法變更或取消。
    5. 本項申請轉出視同進行紅利點數折換,倘依法令規定需併入個人所得時,轉出申請人同意上海銀行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6. 本項申請視同贈與,贈與人(即轉出申請人)應依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7. 倘發生本項申請相關爭議時,上海銀行有權暫取消轉出申請人之本項申請,或暫停一切移轉作業,待爭議結束後再續行辦理。
  8. 紅利商品特別約定
    1. 所有本活動提供之紅利品項一經折換,即不可取消、退還或更換。紅利折抵之交易則視「消費商店」之規範而定。
    2. 以紅利點數折換之各項商品兌換券、旅遊折價券、餐飲抵用券及住宿券使用期限依各該券所載,持卡人需在有效期限內使用完畢,不論遺失、遭竊、毀損、逾期或其他任何理由,恕不得要求上海銀行補發、更換、延長期限或折換現金,亦不得要求回復紅利點數。
    3. 選擇折換「紅利金」者,上海銀行會將該筆「紅利金」金額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作為扣抵信用卡帳款之用,持卡人不得要求以現金退還。
    4. 持卡人以紅利點數折換旅遊、餐飲及住宿憑證時,所有旅遊等安排,概由持卡人自行與參加廠商聯絡安排,所有旅遊、飯店住宿、膳食、優惠項目均依參加廠商特定之條款及規定辦理,其中可能包括旅遊期間、停止使用期間及例外情況等特別限制。簽發旅遊、餐飲及飯店住宿等旅遊憑證,並不代表持卡人完成預訂,持卡人需自行向相關參加廠商辦理預訂事宜。上海銀行除將旅遊憑證交付予持卡人外,對相關之訂位、交通、住宿或膳食等安排事宜,不負任何責任。
    5. 折換旅遊、餐飲或住宿等項目,其機場稅、證照費用、服務費及其他費用等均應由持卡人負擔。
    6. 持卡人若未收到折換之紅利商品時,需於申請折換日起三個月內向上海銀行提出查詢,逾期即無法查詢。
    7. 折換/換購作業時間自正卡持卡人提出兌換之申請時起至少須2週作業時間,方可寄發兌換商品或抵用券予持卡人,倘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作業,不論其原因是否可歸責本行,本行將盡力協助持卡人協調處理,惟並不對持卡人負擔任何責任,另若持卡人對兌換、換購之商品或服務有任何爭議,由合作廠商自行負責,概予本行無涉。
    8. 如遇紅利品項數量設有限量,持卡人所折換之紅利商品已達上海銀行所設之限量時,持卡人同意以回復紅利點數辦理。
    9. 為維護持卡人權益,各項紅利商品之寄送地址一律為申請兌換時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法人/公司於上海銀行留存之通訊地址;收件人應為正卡持卡人或法人卡、公司戶商務卡之法人/公司,前開地址及收件人恕均不接受變更。持卡人於「紅利兌換商城」折換商品之寄送地址則依該商城之規範而定。
    10. 所折換/換購之紅利商品若在遞送過程中毀損或商品本身有瑕疵時,持卡人可於收到紅利商品七天內以電話通知上海銀行或提供該商品之廠商,提出換貨要求,請求提供該商品之廠商交付無瑕疵之同種類紅利商品,原紅利商品由提供該商品之廠商負責收回。持卡人如未通知上海銀行,即逕自退回紅利商品、或退回時未依原包裝、或逾換貨期限方提出請求者,概不受理換貨,其因此所支出之費用,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持卡人於「紅利兌換商城」折換/折購之商品如有前述毀損或瑕疵情事者,請持卡人就退換貨相關事宜依該商城之規範逕洽該商城辦理。本活動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若以紅利點數全數折換者,一經折換除因商品具有瑕疵外,一律不受理退換。惟持卡人以自付額方式換購商品者,該換購商品自到貨日起算,享有七天鑑賞期,如七天鑑賞期內欲辦理退貨、換貨,請務必保留發票及維護商品及贈品之完整性,否則恕無法辦理。
  9. 法律關係與稅捐
    1. 本活動所提供之各項商品及服務,為商品之廠商直接提供予持卡人,上海銀行並非商品之出賣人或廣告商,上海銀行與商品之廠商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提供保證人關係;如持卡人與本活動提供該商品之廠商就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時,均應由提供該商品之廠商負責之。
    2. 持卡人折換紅利商品,應依上海銀行訂定之折換辦法或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特別專案活動內容辦法)辦理。折換辦法或規定、旅遊憑證、商品折換券或其他憑證或文件上所載關於本活動之規定,均視為本活動辦法之一部份,持卡人應受該等規定之拘束,如有與本活動之規定不一致者,以該相關折換辦法或規定、旅遊憑證、商品兌換券、其他憑證或文件上所載之約定條款優先適用。
    3. 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紅利點數折換本活動之紅利商品,依財政部函釋: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持卡人之所得問題,故上海銀行於會計年度終了將不會發給持卡人扣繳憑單。
  10. 修改、終止及公告
    1. 上海銀行如有修正、暫停、終止本活動或本活動辦法之需要,將訂合理期間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或於上海銀行網站(網址:http://www.scsb.com.tw) 公告之。
    2. 若有非可歸責於上海銀行之事由,上海銀行皆保留調整商品內容、修改、暫停或終止本辦法各項條款之權利,並以最新公佈之內容為準。
    3. 有關本活動之參加資格、點數累積、折換或換購商品等問題或爭議,應由上海銀行全權決定其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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